济南律师事务所分析民间借贷纠纷审判难点在哪?

2020-08-07 16:59:27

1.济南律师事务所分析,仅有借条而缺少款项交付凭证。多数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出借人称借条中写明的款项已经交付借款人,但出借人仅提供借条,却未能提供款项已交付的其他证据。如果是数额较小的借款,推定借条出具时款项已交付,符合一般交易习惯;但对于几十万、数百万元的借款,在缺少款项交付凭证的情况下,则难认定借款事实有无实际发生。

2.数额较大的借款以现金形式交付的现象增多。相当多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出借人往往声称借借条载明款项系其以现金方式出借,甚至在借款数额达几十万、数百万的借贷关系中,也是现金交付。借款人也认可收到现金,但抗辩收到的款项与借条载明数额不符或借条系受胁迫而写等,给借款事实有无发生或借条的真实性、合法性的认定带来困难。

3.借条中没有关于利息的约定。审判实践中,相当部分的出借人提供的借条中没有关于利息的约定。从常理分析,如果大数额的借贷双方不具有熟人关系,无偿借贷的可能性较小,但因缺乏证据证明当事人之间是否为有偿借贷,且法律并不禁止无偿借贷,因此单从借条看,虽然无利息的约定不符合常理,尤其对于用于生产经营等经济活动的大额借款而言,这样的约定更是有惇于市场经济交换法则与常态,但审判人员还是难以采纳有偿借贷的主张或抗辩,更无法采纳一方当事人关于“高利贷”的抗辩。

4.关联证据少。由于民间借贷当事人少、法律关系简单,借贷行为一般不涉及第三人,因此,此类案件中,除借条外,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能够印证借贷事实的其他证据很少。因此,在直接证据存在疑点的情形下,很难通过对间接证据的综合分析排除疑点,作出正确判断。

5.借贷双方本人不出庭情况较多。为了回避法院对于借贷事实相关细节的审查,出借人本人不出庭,而是委托代理人出庭应诉。但代理人对于借贷合意的形成过程、款项交付等细节性问题往往陈述不清。此外,审判实践中,也发现部分借款人为不出庭而改变电话、变更住所,拒不出面陈述事实,既使得出借人无法实现债权,也严重影响法院对案件。的审理和裁判。

6.关于诉讼时效问题。法官在审查诉讼时效时应当保持怎样的立场。。举一个例子,假设被告在答辩中辩称原告的起诉超过了诉讼时效,但其在法庭调查阶段却对诉讼时效只字未提,原告也没有提出该问题。此时,法官应当询问被告关于诉讼时效有无说明的问题或提交相应证据,还是不予处理?

7.事实与证据矛盾。借款人没有按约定期限履行义务的或经出借人催要后未履行义务的,出借人可主张逾期利息。在审理中,民间借贷案件的当事人对利率的约定一般要高于于银行的利率,此时,若原告要求被告按照借款利率支付逾期利息或者.在借款利率的基础上上浮30% -50%支付逾期利息该如何处理?一般情况下,当事人没有此类主张,往往只要求被告支付逾期利息,并说明起止日期,法庭一般按照同期银行利率作出判决。但这种情形下,只要逾期利息不是过高,比如未超过银行利率的4倍,应当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因为逾期的含义是正常的期限以外,被告既然在正常的情况下应当按约定支付利息,那么超过了这一时间就应受到因违约带来的不利后果或者处罚。

以上新情况、新问题的出现,使民间借贷关系无论是从形式上和内容上都更趋于复杂化,民间借贷关系中当事人的力量对比关系也悄然发生变化,原有的法律规定往往被突破,难以适应新的财产关系的变化,甚至被一些利益团体或者个人利用,成为一定程度上有利于其谋取不当利益的工具。然而,囿于法院审判职权的限制,法官往往无法主动对疑点介入调查,只能重点依靠当事人各方自身的举证,从而导致相当一部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事实真实性、合法性的审查更加困难,事实真伪难辨,成为一类复杂疑难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