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劳动者能获得双倍赔偿吗?

2019-08-13 15:53:17

案情概况

原原告乔某,济南某工程公司职工。20096月某天下午,原告在工地施工,被告孟某雇佣的司机李某开着被告的叉车在济南市二环东路某路口西北角倒立沿石,在原告寻找放置立沿石的合适位置时,李某调整叉车,在倒车时不慎将原告的双脚轧伤,造成原告右脚多处骨折、左脚骨裂,被“120”急救车送到医院。原告先后在济南市中心医院、山东中医药大学附属医院住院治疗,花费医疗费若干。双方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原告将被告起诉到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28279.84元,残疾赔偿金71244元,鉴定费25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200元,营养费3000元,护理费7421.25元,后续治疗费10218.51元。

 

被告答辩

被被告认为,原告是济南某工程公司职工,其在工作期间、工作区域内、履行职务行为中受伤,应属于工伤,依法应当由济南某工程公司赔偿。同时,因事故发生时,被告已将叉车租赁给济南某工程公司,即使原告主张工伤赔偿后不足部分亦应由车辆的承租人济南某工程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故被告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律师分析

本本律师接受原告乔某的委托后,认真研究了本案案情,认为原告的要求能够得到法律支持,遂精心撰写了民事起诉状,准备好相应的证据材料,并查找了全部相关的法律法规,又搜集了最高人民法院相关的案例,为案件的胜诉做了充分准备。

本本案例发生在《侵权责任法》实施之前,根据《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因此,被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劳动者要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根据上述规定,本律师认为,劳动者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人身损害,具有向用人单位和侵权人主张赔偿的双重权利,用人单位承担的是工伤赔偿,侵权人承担的是损害赔偿,劳动者的该两种权利虽基于同一损害事实,但存在于不同的法律关系当中,互不排斥。因此,被告的答辩意见站不住脚,原告可以获得双倍赔偿,其诉讼请求应当得到支持。

 

法院判决

案案件庭审过程基本上与本律师设想的一致。由于双方分歧过大,法院组织调解没有成功。最终,法院作出判决,除营养费没有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支持了1000元外,其他各项赔偿数额与原告在民事起诉状中的主张完全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