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产权证的房产转让及定金问题

2019-08-15 08:14:31

案情介绍:
    张先生欲购买刘女士一处房产,后经双方协商确定价格为39万元。2008年11月21日张先生称交给刘女士35000元预付款,刘女士向张先生出具收条一 张,内容为:“收到条,今收到现金叁万伍仟元整,刘女士,2008年11月21日”。事后张先生得知刘女士的此处房产没有房产证并以此为由不再购买此房 产,并要求刘女士退还预付的35000元购房款。刘女士则表示此款项是定金,张先生不履行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无权要求返还定金而拒不退款。该处房产到目 前为止仍未取得房产证。
律师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九十条的规定:“定金应当以书面的形式约定”,即定金合同属要式合同,本案中,刘女士没能提供双方签订有约定定金内容的书 面合同,出具的收条亦没有约定35000元系定金,因此不能确定此35000元的性质为定金。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第六项 的规定:“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地产不得转让”,本案刘女士出卖的房产并没有依法登记领取房地产证,双方的购房合同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致使合同目的 不能实现,应予解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 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故刘女士应返还张先生所交的35000元预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