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挥律师优势和作用化解、防范公司僵局
2019-08-15 08:10:37一、公司僵局的含义及成因
(一)公司僵局的基本含义
所谓公司僵局,目前学术理论界已经形成比较一致的看法,即公司在实际经营运作过程中,因“纠纷”出现某种人为僵持状态障碍,导致无法正常经营的情形。通常 表现为公司存续运营中由于股东之间、董事之间或公司管理人员之间的利益冲突和矛盾导致公司运行机制失灵,股东大会、董事会等公司权力机构、管理机构无法对 公司的任何事项做出决议,公司运营完全陷入僵局。其中“纠纷”是指公司内部的争吵、争斗或分歧。这种分歧可能是关于企业政策的善意的分歧,也可能是不那么 善意地对另一股东企图攫取权利或者试图获得比其资产的“公平份额”更多的利益的不满。
事实上,无论是有限责任公司还是股份有限公司,都无时无刻不受到此类问题的困扰。
(二)公司僵局的认定标准
如何认定公司僵局?笔者认为,其标准就是公司运行机制失灵,股东大会、董事会等公司权力机关和管理机构无法对公司的任何事项做出决议,致使公司处于瘫痪状 态。公司僵局就如同“电脑死机”。电脑死机时,几乎所有的操作都失灵。僵局必须是一种持续的公司停滞和瘫痪状态。这要求主观上双方当事人都知道在对抗,客 观上持续一段足以影响公司运作效率的时间,否则对公司的运作不构成影响或者虽有影响,但影响不具实质性,不构成公司僵局。有些学者认为,大股东控制公司、 股东会无法正常发挥作用,也构成公司僵局。对此笔者认为此说值得商榷。公司僵局是针对公司及其运作僵持状况而言,而非股东权利行使的僵持状况。公司的机构 运作正常、经营正常,至于大股东运用其优势地位使股东大会、董事会通过侵害小股东公司利益的决议,应属侵权行为,相关的股东可依据《公司法》第20条、第 152条提起直接或间接诉讼[1]。
(三)公司僵局的成因分析
1、公司股东间信任的缺失及利益纷争是最主要原因
对于利益的分配、权利的掌控、制度的设置存在法律上的形式平等、实质上的权利均衡制约机制缺陷,从而为僵局的出现创造了土壤条件。如果公司相关各方缺乏大 局意识、妥协意识,权利欲过强、独断专行,最终发展到不可协调,甚至激烈对抗、互不妥协、两败俱伤。特别是在家族式的公司中,股东和董事都积极参与公司事 务和管理活动,当公司处于鼎盛时期,利益的分配、权力的制衡、各种怀疑和猜测致使股东和董事之间发生纠纷,并使公司事务陷入僵局也就在所难免[2]。如果 公司的僵局发生在股东会层面上,公司的经营可能还不会受到太大影响。但是,如果这种僵局发生在董事会层面,则公司的正常经营就会受到严重的影响。
2、法律及公司规章制度不尽完善
由于现有法律以及大量公司的规章制度制订不够完善、存在漏洞,加之我国的公司治理制度多属于舶来品,实际操作运用时间短,人们的认识程度、文化传统差距等 客观原因,导致在立法、执法、司法以及实际使用过程中,不能正确处理各类关系,特别是利益关系,从而致使公司治理的先天不足[3]。同时,现代公司运营的 决策和管理均实行多数决制度。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通过任何决议都需要至少代表半数以上的表决权或人数的同意,对于股东大会增加资 本、减少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以及修改公司章程等特别决议事项须代表三分之二以上的表决权同意,对于董事会的决议,有的公司章程甚至规定了 更高的表决多数。这样在股东表决权对等化、各方股东派任的董事人数基本相当或相同之情形下,一旦股东或董事之间发生了矛盾和冲突升级,甚至完全对抗,任何 一方可能都无法形成公司法和公司章程所要求的表决多数,公司的各项决议无法通过,公司的僵局状态由此形成。
众所周知,公司存在的基础是人合加资合(一人公司及国有独资公司除外),这也是公司的基本法律特征。由于股东在公司设立时往往考虑的美好前景过多,对可能 影响公司发展的不利因素考虑欠缺,对各方之间缺点的相互意识较差。结果是,事先应当考虑的事项(特别是公司成立后的决策、资金、人员、利益分配、盈亏风险 承担等方面出现不利状态时如何处理等)被掩盖住。拟订协议文本粗糙简单,特别是对处于公司宪法地位的基本文件——公司章程的制定过于粗略;加之实际工作中 公司登记机关所推荐的所谓格式文本为填充式,内容过于简单、千篇一律,根本起不到对公司事务事先的、实质的、前瞻的预防性作用。一旦出现问题,章程几乎用 不上,有时还会起到相反作用。
3、不重视律师的作用,未能做到防患于未然
在公司设立及制订相关规章制度时,公司管理当局常常忽视律师所具有的防患于未然的作用。事实上,如果律师在公司设立过程中及早介入,是会大有作为的。由于 其具有实际经验,可以事先设定一些防范措施,完善拟订合理可行的公司章程和相关的制约化解机制,从而对于僵局的避免和解决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二、律师在防范、化解公司僵局中的优势和作用
对于如何防范、化解公司僵局,执业律师理应也能够从以下几方面发挥关键作用:
(一)采取事先救济,防范于未然
事先救济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1、在公司筹备阶段,律师可以接受各个股东的委托,作为代表参与筹备设立工作,就股东的设想、顾虑以及可能存在的风险、应当注意的事项、应当争取的权利、 需要承担的责任、相应的义务都详细地进行提示,供其参考。在此基础上,帮助起草、拟订、审查合作协议书、公司章程文本,从中预先设定已经预见可能出现的僵 局事宜及其出现时的救济办法的相应条款,以便防患于未然。主要措施包括:一是对公司治理机构进行合理设置。规定一方担任董事长的,则另一方委派的董事可以 占多数;双方的董事人数相等时可以以公司的名义聘请中介机构出面委派独立董事;一方担任执行董事的,则另一方担任总经理,并明确执行董事无权聘任或解聘总 经理等。二是对表决权制度的科学设计:规定利害股东、董事表决回避制度。股东或董事与股东会或董事会讨论的决议事项有特别利害关系、可能导致有害于公司利 益的情形发生时(如关联交易,为股东、董事提供担保等),该股东或董事及其代理人不得行使表决权,股东也不得代理其他股东行使表决权,以免损害公司和其他 股东利益。三是制定限制控股股东所享有表决权的最高数额制度。即由公司章程规定,一个股东持有的股份达到一定比例时,实行表决权的最高数额限制,以防止其 利用资本多数决制度,侵害少数股东的合法权益。四是规定类别表决制度。即交付股东会表决的特定事项必须经特定的类别股东同意才能通过。中国证监会、国资 委、财政部、人民银行、商务部于2005年8月24日联合发布的《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指导意见》及中国证监会2005年9月4日发布的《上市公司 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都明文规定了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需要经过类别表决通过,即除须经参加股东会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外,还须经 参加股东会会议流通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这种类别表决制度对证券市场解决股权分置这一历史遗留问题发挥了重要作用,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因 此,在预防公司僵局问题上,股东完全可以在公司章程中规定类别表决制度。
2、当僵局即将或已经出现时,公司或者股东以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均可以考虑咨询委托律师帮助,由律师帮助分析事态利弊是非,提供专业的法律意见、拟订解决方案;或者由律师直接主持公司日常经营事务,以局外人方式保障公司的正常运转。
(二)协调各方关系,争取达成和解方案
在僵局出现并发展到一定程度后,律师应作为独立调解人、作为仲裁阶段的代理人或由政府有关部门指派,可以在全面调查了解争执原因的基础上,结合我国法律法 规的规定,有针对性地提出自己作为中立人士的调停意见以及僵局解决方案,组织召开协调会或者分别协调斡旋,努力促成僵局的化解。
(三)在诉讼阶段配合法院做好审理特别是调解工作
在公司僵局通过相关各方自行或借助中间人协商、调解均无法解决的情况下,应尽快启动诉讼程序,寻求司法机关以诉讼程序化解僵局。笔者建议,即使诉讼到法院 的僵局问题,也应当考虑尽可能不解散公司,努力通过调解,如强制退出、强制收购等方式解决。此时律师可以接受相关各方委托,提供导致僵局出现的原因责任的 证据,原告股东的权益受到损害的事实理由、法律依据;被告方面的代理律师则可以围绕着诉求提供证据、陈述意见,表示同意或反对诉求,同时可以提出解决僵局 的建议,以便于使僵局得到化解或者圆满解决。诉讼结束后,律师应及时帮助当事人完善弥补此前的不足,以避免僵局的再次出现。
综上所述,随着我国现行《公司法》实施的逐步深入,越来越多的公司法律纠纷需要律师筹划,而仅仅靠一部《公司法》是难以支撑的,律师必须在实践中灵活运用《公司法》的规定,并联系公司法理论,为当事人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
注 释:
[1] 李松峰、黄超《公司僵局的化解》,2007年3月
[2] 潘公明《论有限责任公司僵局的打破》,2009年5月
[3] 孙长民《公司僵局的成因及解决的方法》,2008年2月
参考文献:
[1] 李泫永《公司僵局与司法救济》,载《法学》杂志2004年第4期;
[2] 鲍为民《美国法上的公司僵局处理制度及其启示》,载《法商研究》2005年第3期